二十一世纪中国翻译政策前瞻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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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个国家需要适合的正确的翻译政策来促进其文化和经济发展,而积极的政策可以规范、刺激和调动翻译活动。本文试图从翻译立法、规范翻译市场、政策性产物和翻译研究院四个方面来阐述21世纪中国翻译政策的制订与实施,目的是促进我国翻译事业的进一步繁荣。
关键词:翻译;翻译政策;翻译活动
一、引语
翻译是国与国之间的交流通道,结合我国的翻译史可见,在促进中国的社会变革方面,翻译的作用不可或缺。也正因为如此,社会生活中的翻译行为需要科学的翻译政策来提供规范和指导。
对翻译活动的研究表明,政策作为“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行动根据和准则”( 罗竹风 1990:426),不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而是国家、民族在文化、阅读心理、和发展方向等几个方面的综合反映。从宏观层面看,政治条件或固有的意识形态对翻译行为及译本的生产具有影响,而翻译政策主要受翻译活动发起国家的政治需要和政治环境制约,不同的统治阶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翻译政策,政治、经济与意识形态等因素决定了翻译政策的宏观走向。
任何时代的翻译政策都有其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政策多变,政出无门,只能使人无所适从。但是翻译政策又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翻译政策也需要适时地进行调整和重构。从翻译政策调整与社会系统的相关性来看,社会变迁的速度、社会变革的目标与变革力之间的可协调性程度以及政府决策中枢的宏观控制及政策执行自主性程度等,都是制约翻译政策调整的重要因素。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是形成翻译政策调整的重要条件。根据变化了的内外部条件而适时对翻译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可以有助于翻译政策更好地促进翻译活动的繁荣发展。
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在吸收外来一切积极因素以谋求发展、服务大众的过程中,我国的翻译政策也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调整。导致翻译政策调整的因素很多,涉及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广大领域,其中主要包括:政策范式主体的变化(如国家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议为中心”)、决策目标改变后政策对象存在状态的改变(如译者地位、署名、稿酬等知识产权的规定),以及政策载体的变化。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需要优秀的译者以确保接收外来信息的准确性,并确保能够准确地向世界表达自己的观点。在提高翻译实践质量的同时,我们也注重翻译理论的发展,因为翻译理论是翻译活动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中国的翻译活动提供实践方法和理论依据,丰富翻译实践活动。
具体来说,我国目前需要两种前瞻性的翻译政策: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宏观政策主要关注翻译的基础建设问题,如翻译质量评估标准及流程、译名的统一、市场的规范、翻译学术研究等等;微观政策则着重解决与翻译相关的具体问题,如翻译项目、翻译基金的设立、翻译奖项的评选、对我国需要引进或输出何种作品的适当引导等等。
二、促进翻译立法是当务之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外文局副局长黄友义于2011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推动翻译立法、促进翻译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该提案一经提出,立即得到国内翻译界同行以及全国政协很多委员的赞同和支持。黄友义(2011)提出:为翻译立法是促进我国翻译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只有在翻译行业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规范翻译市场,提高翻译质量,保证翻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提高我国对外交流的整体水平,维护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
为什么要强调翻译立法?政策与法律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列宁在谈到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时曾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1958:40)彭真1987年4月9日在《人民日报》撰文谈到我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时也指出:“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是统一的。我们的许多政策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当然,政策与法律的范围要宽些。我们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成熟了的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由于政策指的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制定的路线或准则,与法律相比,政策往往更加不稳定,更加趋于多变。翻译政策的时效性与不稳定性也表现得比较明显,而有关翻译和译者地位的规范、译者的版权问题、译者的义务和权利等政策内容,都是比较长期的,不会轻易改动,这部分政策都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译者的社会地位由其所处的社会决定。由于多种原因,在我国翻译工作一直从属于服务性行业,因此同是从事创作性工作,译者的社会地位却比作家、画家等低许多,这一点在多个方面均有体现。譬如,关于译者创造性的争论一直延续到上世纪末才稍有定论,但作家的创造性却从未遭到过质疑。再如,在国家的相关学术规定中,翻译作品的学术价值几乎得不到认可,远远不及其他创作作品,在高等教育机构的业绩论证和职称评定标准中,译作得分极低,正是这种学术上的不平等现象的最明显的体现。还有,也许是因为很多人认为翻译的复杂性和困难性都不及写作或编辑,因此翻译的稿酬也最为低廉。
事实上,翻译工作和译者的社会地位低下现象由来已久,这正是导致中国翻译市场目前存在问题的因素之一。立法者有责任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赋予译者与其他创造性工作者(如作家)同等的权利,合理有序地调节翻译活动,为社会和经济繁荣、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目 前,众多赞助人对翻译拥有绝对的要求权,而且非职业翻译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状态,因此“翻译立法仍然是一个十分微妙的问题。”代表译者利益的机构或团体,应该是促进翻译立法的重要力量,因为“立法的目的是保障职业译者的基本权利。各职业翻译协会相互合作,促使有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以代表会员利益为己任,试图建立职业翻译网络,将翻译过程关涉的诸代理人联系起来,在翻译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翻译协会也是使翻译活动合法化的重要力量,因为它们是翻译招标以及奖励、资助翻译宣传活动的关键代理人。” (迈考拉?沃夫,2006:125-140)在这方面,成立于1982年6月的中国翻译协会 正是促进我国翻译事业发展的一支生力军,其宗旨之一正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翻译行业的指导与管理,规范行业行为” 。 中国译协是由与翻译及与翻译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翻译领域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由分布在全国各省、市、区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加强翻译立法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法律保障。现阶段,“我国翻译立法严重滞后并影响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战略的实施,翻译服务无法有效地将翻译连接知识与权力的纽带作用转化为增强国家文化话语的政治优势。” (王隆文,2012)目前,加快翻译立法进程是促进我国翻译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三、规范翻译市场是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需要更加关注翻译质量管理和口/笔译译员的培训及市场准入机制,更加严格有效地规范翻译市场。可喜的是,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当前我国已颁发了3部翻译国家标准,分别为《翻译服务规范 第一部分:笔译》 、《翻译服务规范 第二部分:口译》 和《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 ,这些条例规章以及行业规范的相继颁布及实施开启了我国翻译服务标准化的进程。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我国外语翻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翻译专业人才水平和能力,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2003年底,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开始了试点工作。这是根据建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在国家人事部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在全国范围内面向社会推行的统一考试,是当前国内最具权威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认证。能通过二级(口/笔译)考试并拿到证书的,就具有了翻译市场的准入资格。从2003年至今,该考试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应试者越来越多,而且考试内容日趋丰富、体系日趋完善,目前已能提供口笔、译资深翻译及一、二、三级资格证书,口译方向除交替传译外还有同声传译的考试。除英语外,法语、日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俄语、德语等语种的考试也已在全国展开。
国内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翻译考试,如教育部考试中心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合作举办的“全国外语翻译证书考试”、上海外国语大学的 “上海外语口译证书考试”等。随着翻译水平考试和外语翻译证书考试体系的逐步完善,翻译资格认证与翻译培训市场也逐渐得到了规范,这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翻译人才匮乏,翻译市场混乱的局面。
21世纪的中国正更加积极地投身到国际社会的各种活动之中,也时刻在为融入世界经济做着准备。然而,在这条路上,中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尤其在加入《伯尔尼公约》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之后,需要制定更多的翻译法规来管理和规范中国翻译市场。只有如此,才能进一步推动翻译行业的自律和法制建设,实现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四、用政策性产物鼓励和规范翻译活动。
除制定相关法律与政策之外,也要提倡更多支持与鼓励翻译活动的官方或半官方行为,以巩固并改善中国翻译事业的发展。
国际上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很多国家都设有翻译奖,既奖励本国的译者,也奖励翻译本国作品的外国译者。例如,沙特阿拉伯自2006年起设立阿卜杜拉国王世界翻译奖,旨在推动阿拉伯语和其他语种在人文、科技等领域的互译,表彰和奖励在该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机构,翻译《一千零一夜故事选》的中国学者仲跻昆教授于2011年获得该奖。
相比之下,我国当前在科技、文学、影视、戏曲等领域都已设有全国性或政府级的奖项,唯独翻译领域至今尚无政府颁发的奖项。目前国内较有影响的翻译奖除“翻译文化终身成就奖” 外,只有鲁迅文学奖 下的翻译奖项,此外还有傅雷翻译出版奖 、韩素音青年翻译奖 、戈宝权文学翻译奖 等。
欧盟曾开展“万花筒项目”(The Kaleidoscope Programme),将其当代文学作品(包括戏剧)译成非通用语言。一部分欧洲国家专门设立了翻译中心,主要目的是支持并促进本国的翻译工作。
法国政府在这一方面的工作值得借鉴。法国政府为发扬法兰西语言与文化,扩大法兰西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多年来一直采取积极的措施,增进外国学者和翻译家与法国文学界的联系,为他们提供直接交流的机会。如拨出专款设立“奖译金”,在历史名城阿尔设立了“国际文学翻译中心”等。另外,法国政府还牵线搭桥,为出版社、翻译家、文学机构之间的交流提供各种帮助,做了许多促进工作。(许钧,2001)法国文学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法国的文化政策。
澳大利亚于1973年设立澳大利亚艺术理事会,专门为艺术创作等活动提供资助,旨在帮助澳大利亚籍作家拓展国际市场,通过国家项目提高其国际知名度。为此,该理事会发起了一系列国际推广计划,其中包括与法国政府共同资助的法国—澳大利亚文学翻译奖。同时,该理事会还支持和鼓励将澳大利亚文学作品译成各种外语。近年来,已经成功资助将澳大利亚文学作品译成汉语、韩语、印度尼西亚和印度语。(参见Forbes, 1993)
韩国也成立了“文学翻译院”,由政府资助,把韩国的优秀作品翻译介绍到世界各地。
荷兰的“荷兰文学创作与翻译基金会”除了向海外推广荷兰文学,并为已经获得版权、希望出版荷兰文学作品译著的外国出版商发放翻译补贴(最高可达翻译费用的70%)之外,还资助了“翻译之家”,用于支持与出版社签订了翻译荷兰语文学作品合同的外国翻译家,或正在为译著撰写序言或评论等的本国翻译家。(参见胡炜,2005)没有出版合同的外国翻译家,如果正从事其他与荷兰文学相关的项目,如编选荷兰作品文集,或对译自荷兰的作品进行介绍、注释以及撰写评论文章等等,亦有资格申请。
五、成立中国翻译研究院恰逢其时。
2014年7月29日,中国翻译研究院正式成立。从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发现,我国在21世纪初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翻译工作,成立中国翻译研究院恰逢其时。
成立国家专门的翻译部门是中国译者近一个世纪多以来的梦想,最早提出设立专门的文学翻译机构设想的是马建忠,1894年他就在《拟设翻译书院议》中向清政府提出应建立翻译书院,翻译书院的主要职责包括翻译人才培养、翻译流程规范以及翻译书目的选择(马建忠,1984:126-129)。1934年,顾仲彝先生在《我与翻译》(1934:245)一文中说:“翻译不比创作,是需要一种有计划的合作和提倡[的]。我的意思最好能组织一个全国文学翻译学会,集合全国翻译同志,定下一个具体而有系统的计划,大家全力以赴去进行和完成。”可惜的是,由于当时中国的客观条件所限,马、顾两位先生的提议只能停留在进步知识分子的文化理想之中。近年来,更多的学者开始意识到成立专门的翻译部门的必要性,并发表自己的观点,如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朱永新(2014)建议尽快组建翻译的“国家队”,成立集翻译与研究功能为一体的“国家翻译院”,并且完善相关制度,将翻译工作纳入学术评价的体系,从而吸引更多人才加入到翻译事业中。滕梅也在专著《中国翻译政策研究》中提出应建立国家翻译院,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翻译工作。(2013:207)现在,这个梦想终于得以实现。
中国翻译研究院院长周明伟这样定义中国翻译研究院的职能:“一是研究中国翻译行业发展规划,策划实施国家级重大翻译项目,为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二是研究融通中外话语体系建设与对外翻译工作中有关中国时事政治及经典中国文化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对外翻译、阐释的权威发布机制;三是建立中译外高端翻译人才信息库和中国特色话语语料库,为我国翻译事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四是建立与完善重大翻译项目及翻译人才评价体系,设立国家级翻译奖项;五是整合国内外翻译人才特别是小语种高端翻译资源,为小语种高端人才的交流、合作、事业发展提供平台;六是建立高端翻译研修班,为包括外籍在内的翻译专家,提供一个学习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最新发展,研究交流中译外及中国文化走向世界重大问题的平台,并使之机制化,为提升我国际传播能力、提高翻译水平发挥骨干作用。”
此外,翻译研究院还应负责制定宏观的翻译计划,包括拟定目前我国急需引进的国外作品清单,并负责定期(每五年或十年)对国内的翻译工作做全面总结和评估。在微观层面上,翻译研究院则应负责组织、监管翻译出版工作,并通过提供资助、奖金等方式来支持有意翻译出版有价值的学术书籍或读者群有限的书籍的译者和出版商。
六、结语
历史经验已经证明,一个国家需要适合的正确的翻译政策来促进其文化和经济发展,而积极的翻译政策可以规范、刺激和调动一个国家的翻译活动,促进翻译活动的繁荣。
政府通过翻译政策对翻译行为和翻译行业实行有效的监管和指导,这是现代国际社会比较普遍的政治行为。如何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推动翻译政策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文化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 Forbes, S. Government and the Arts in Australia [J]. World Literature Today. 1993(3).:494-498.
2. 顾仲彝. 我与翻译[A]. 郑振铎、傅东华. 我与文学(《文学》一周年纪念特辑)[C]. 上海:生活书店,1934.
3. 胡炜. 荷兰积极推介本国文学[J]. 决策与信息,2005(6):76.
4. 黄友义. 翻译立法是促进我国翻译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J]. 东方翻译,2011(2):4-6.
5. 列宁. 列宁全集(第23卷)[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6. 罗竹风. 汉语大词典?5 [Z]. 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
7. 马建忠. 拟设翻译书院议[A]. 罗新璋. 翻译论集[C].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26-129.
8. 迈考拉?沃夫. 翻译的社会维度[A]. 辜正坤,史忠义主编. 国际翻译学新探[C]. 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6:125-140.
9. 滕梅. 中国翻译政策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10. 王隆文. 文化强国的法律保障 :加强我国翻译立法的思考——基于文化语境下翻译与权力关系的考察[J]. 中国翻译,2012(6):60-64.
11. 许钧. 二十世纪法国文学在中国译介的特点[J]. 当代外国文学,2001(2): 80-89.
12. 中国翻译研究院成立仪式暨“中国文化对外交流与中译外人才培养”高峰论坛在京举行http://www.tac-online.org.cn/ch/tran/2014-08/01/content_7112140.htm
13. 朱永新. 我们需要翻译的“国家队” http://news.163.com/14/0528/10/9TB05GCQ00014AEE.html